关于公开招收大中专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简章
作者:苍南人事局 日期:2003-08-10 浏览

苍南县人事局    苍南县监察局  

关于公开招收大中专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简章

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苍政发(20022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公开招收部分大中专毕业生(简称毕业生)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简章如下:

一、报考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身体健康。

二、报考对象:上级毕业生分配就业主管部门计划派遣下达到我县的未就业毕业生(含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非在职的毕业生,往届毕业生需办理人事代理)和已经县人事部门开具介绍信到非国有企业工作并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计算到200311日止,本科以上放宽到35周岁)的符合招收条件(专业、学历等)要求的人员。  

三、招收计划(见附件一)

四、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2003728日至730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2、报名地点: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灵溪镇山前路45号)。

3、报名证件:

(1) 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2003年毕业生须带报到证)、人事代理手续(往届)原件和复印件及免冠2寸近照3张。

(2) 已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毕业生还需携带县人事局开具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介绍信及复印件,所在企业同意报考证明。

4、报考办法:报考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以及招收单位要求只能报考一个相应专业岗位,高学历可报考相应专业的低学历岗位。

5、报名考务费100元。

6、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收计划的,其考试分高于或等于本次其他专业录取的最低分方可录取,低于最低分不予录取。

五、招收办法:

1、考试:(总分100分)

(1)考试内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市场经济基础知识、中国近现代史、公文写作与处理、法学基本原理、现代科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时事政治(20026月―20036月)。        

(2)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录取

(1)本科毕业生加4分,专科毕业生加2分,计入总分。

(2)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岗位招收人数的11.5划定备取人员参加体检政审。体检标准(见附件二)。

(3)体检政审合格人员按专业岗位和学历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学历人员在本学历专业岗位未能录取的,可以再参加本专业低学历岗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分情况下,按中共党员、高学历、少数民族、在企业工作顺序录取。统一录取后,按单位专业岗位和学历要求限时“双向选择”或组织分配,不服从分配者,作自动放弃论处。

(4)对经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这次招收部分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工作,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具有广泛而强烈的社会影响。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好这项工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苍南县人事局   苍南县监察局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一:大中专毕业生招收计划表(点击打开)

附件二:

苍南县事业单位招收录用体检标准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房室间隔缺损小于0.5厘米,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 频发性期前收缩、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 18.66/12Kpa (140/90毫米汞柱), 低于11.46/7.46 Kpa (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 (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 (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 Kpa (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但下列情况除外: 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严重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五)肝炎(表抗阳性,且ALT≥40)。

(六)重度慢性胃炎、溃疡病、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七)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血性贫血除外)。 

(八)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慢性肾盂肾炎。

(九)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晕厥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两眼矫正视力低于5.0(1.0)者;一眼失明者。 

(十二)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3米者。 

(十三)严重口吃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十四)重度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慢性副鼻窦炎。

(十五)面部明显畸形;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严重影响仪表的单纯性甲状腺肿大。 

(十六)肢体有显著残疾影响功能者,如断臂、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双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肌力二级以下,包括装配假肢)。胸廓显著畸形、脊椎侧弯大于4厘米、两下肢均跛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厘米;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 

(十七)麻风病、性传播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