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通过司法考试”等职位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通过司法考试”等职位资格条件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我省招考计划中有部分专业(职位)要求考生“通过司法考试”,考虑到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已于9月举行,且近期将发布成绩,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参加今年司法考试的考生可根据考试情况,自行判断能否通过考试,选择相关专业(职位)报考。若选择报考有“通过司法考试”要求的专业(职位),须在备注栏目注明“已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本人承诺若未通过考试,则放弃此次公务员报考。”
二、招考专业(职位)有其他资格、等级证书要求的,仍须在2006年11月19日前取得。否则,将被取消面试资格。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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