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
作者:事业人员管理科 日期:2009-09-09 浏览

苍南县人事局

苍南县监察局

 

苍人〔200937

 

转发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监察厅浙人专[2007]128号转发《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违纪处分  通知                      

  苍南县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9月7印发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监察厅

 

浙人专〔2007128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监察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监察厅

二○○七年六月一日

 

 


 

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监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进行处分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1023批准、国务院19571026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公务员法自200611施行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被同时废止。因此,目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如何给予处分缺少法律依据。经人事部、监察部研究,现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问题通知如下:

    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待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后,再适用新的规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