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的补充通知
关于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纪发〔2009〕14号《关于转发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规定,现就我县机关事业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发放补充通知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规范生活补贴后保留原有的护理费、交通费、电话费。交通费标准:厅级每人每月40元、县处级每人每月30元、科局级及以下每人每月25元,电话费标准:厅级每人每月90元、县处级每人每月6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50元、副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30元。由于部分单位离休人员的交通费、电话费已由县财政局委托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发,另有部分离休人员仍由原单位发放,因此造成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混乱。为了进一步统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发放,经研究,从2011年1月开始,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交通费、电话费由县财政局委托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发,原单位不再发放任何津补贴。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核实仍在原单位发放的离休人员津补贴项目,并于2010年12月20号前报县人事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发(附表)。
苍南县人事局
苍南县财政局
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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