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人社公〔2012〕30号
关于印发《苍南县公务员培训
学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苍南县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苍南县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县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水平,规范培训的组织与实施,加强培训的监督和考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温州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县各级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按照本办法管理。市、县委管理干部的学习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就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以规定学分为标准,公务员在一年内参加教育培训的结果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在年末用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三条 纳入本县公务员学分制管理的培训,是指公务员经批准参加各种面授培训(含境外)和“温州网络学堂”网络培训。
第四条 全县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实行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以下简称“培训主管部门”),县直机关和乡镇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 学分
第五条 培训学分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构成。公务员每人每年须完成不少于72学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分。
第六条 培训主管部门每年制定本年度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及分值,公务员培训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
第七条 必修课是指公务员必须参加学习的培训课程,主要内容为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理论,以及提高公务员能力和素质的相关知识。包括:
(一)学习党和国家重大方针、理论的专题培训班、研修班课程;
(二)党校、行政学院或培训主管部门委托其它培训机构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班课程;
(三)公务员法规定的四类培训课程,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培训课程;
(四)其它要求公务员参加的学习培训课程。
第八条 选修课是指公务员根据自身及岗位工作实际需要自主选择的培训课程。包括:
(一)由培训主管部门提供的“菜单”式培训课程;
(二)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等组织实施的培训课程;
(三)经培训主管部门备案、社会化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
(四)经单位批准同意参加的其它培训课程(含学历学位教育)。
第九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登入“温州网络学堂”网站(www.wzwlxt.gov.cn)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各单位及公务员个人可通过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培训情况。
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培训结果,是《公务员培训证书》登记和验审的唯一依据。
第十条 各单位需要在“温州网络学堂”增设培训课程的,须经县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报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赋予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面授学分申报主体
(一)参加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面授培训(含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参加境外培训,学分由本单位管理员负责申报。
(二)参加县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由培训机构负责申报。
第十二条 面授学分申报流程
(一)单位管理员登入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在教学管理――面授学习初审栏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后产生的面授学习申请表(含参训学员名单)、培训班的正式通知文件或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报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系统自动登分。
(二)面授学分申报须在培训班结束后30天之内完成,12月份的培训班申报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第十三条 在线培训学分
参加“温州网络学堂”网上在线学习,由系统自动登分。
第十四条 学分折算
(一)参加必修课培训(含境内外)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1天设定为6学时,每个学时折算为1个必修课学分,超过12天,统一折算为72学时,计72个必修课学分。
(二)参加选修课培训(含境内外)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 1天设定为6学时,每个学时折算为1个选修课学分。超过12天,统一折算为72学时,计72个选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达到年度学分要求,但仍需按要求完成48个必修课学分。
(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每年按选修课24学分计算。
第十五条 公务员取得下列学习研究成果的,可奖励相应的选修课学分,具体计分方法为:
(一)在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刊物发表论文,每篇按10分、8分、5分、3分计算,累计可计2篇论文。
(二)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出版社出版专著或音像作品,每部作品按12分、8分、5分计算,累计可计2部作品。
第十六条 年度学分结转
当年完成培训学分任务后,超出规定的必修课或选修课学分结转至下一年度作为选修课学分计算。
第十七条 晋升市管干部后,所有学分结转至市管干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考核
第十八条 所在单位的公务员培训学分任务总体完成情况,列入苍南县考绩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习年度,每个学习年度即为考核年度。公务员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分者(即必修课48分、选修课24分),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县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在次年初举办“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补学班”(脱产面授形式,学习费用自理并不得报销),未完成必修课学分的公务员参加学习并考核合格后,可视为补学完成上年必修课学分(但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否则,上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 单位派出,挂职或者下派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 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
度半年的;
(三)进公务员队伍不足半年的;
(四)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由本单位管理员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同时将相关证明提交县培训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可自主选择是否参训,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单位调动,由原单位管理员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单位调出操作,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核调入操作。离开公务员岗位的,报县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所在单位管理员禁用其帐号,并打印培训证书留存。
第二十三条 单位管理员调整,需在15日之内书面上报县培训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苍南县委组织部、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苍南县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苍人〔2008〕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