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与条件
申请对象共分四类:
第1类对象。2020年9月1日后新全职来温工作的35周岁以内博士研究生、世界排名前200位大学(以最新一期ARWU、THE、QS、U.S.News排名为准)或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第2类对象。2020年9月1月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首次来温并在大型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
第3类对象。2020年9月1月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首次来温并在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
第4类对象。2020年9月1日以前来温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此类对象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20〕73号)文件执行,2021年3-4月开展集中申报工作)
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以惠企政策直通车在线兑现与监管系统数据为准。
二、条件审核标准
第4类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20〕73号)标准执行。第1-3类对象申请时还需满足以下审核标准:
(一)全职在温工作要求。以在温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情况为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除外)。劳务派遣人员需经属地审核部门审核其用工单位是否在温。
(二)新(首次)来温工作要求。由系统调用大数据认定,如近两年在温无缴纳企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记录(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养老保险的除外),则认定为新(首次)来温入职工作(该记录年份可视同为首次缴纳养老保险年份)。2020年同一批次招录生、选调生,以有利于申请人导向划定统一入职月份。
(三)用人单位要求。1.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均在温州市范围内的企业;2.非房地产企业;3.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民办非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相关政策。
(四)年龄要求。第1类对象须35周岁以下,判定方式为“首次缴纳养老保险时间(默认为X年X月1日)-身份证出生年月日”≤35。
(五)毕业时间要求。第1类对象不受此限制。第2、3类对象须毕业5年以内,判定方式为“首次缴纳养老保险年份-毕业证书取得年份”≤5。
(六)毕业身份要求。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的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按大专生落实待遇,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本科生落实待遇。
(七)毕业学制要求。全日制学制,以端口信息或教育部门证书为准。肄业、自考、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函授人员等不属于本办法所定义的高校毕业生范畴。
三、申领流程
市本级受理省部属在温高校院所、市属单位的对象;各县(市、区)受理本辖区内单位的对象,包括明确管理关系科研院所;用人单位为企业的,由“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查重系统”自动确定隶属地。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登录使用浙江政务网账号。第1、2、3类对象PC端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reward.wenzhou.gov.cn)搜索“就业补贴”,或手机端登录“温州人才云服务平台”(“温州人才”微信公众号-“人才云”)点击“就业补贴”,按照提示填报。所有非系统自动读取的上传材料均需单位作真实性校核并盖单位公章。第4类对象登录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搜索“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按照提示填报。
本人学历与系统自动读取相关学历信息不一致的,需上传毕业证书和学信网学历等证明材料:1.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信网认证的学历证明(www.chsi.com.cn);2.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3.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zwfw.cscse.edu.cn)。
个别申请无法第一时间通过系统申报的,通过操作指南热线联系对应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将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列入系统“红名单”后,可进行网上申报。其中因劳务派遣无法第一时间申报的,需联系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填写《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申请单》(附件1),并提交符合条件的在温企业工作员工名单,集中向公司隶属地对应审核部门线下申报。
(二)资格审核。市县两级对应审核部门登录“惠企政策直通车在线兑现与监管系统”(需政务外网环境,网址由市委人才办发送),查核申请件,查核以下内容:1.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2.填写的信息是否一致。对申报人员填报错误的办件,应予以退回处理,并要求其重新填报。市本级第1类、第2类对象,由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处负责审核;第3类、第4类对象,由市人力社保局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各县(市、区)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科室负责审核。该项补贴属于大数据批量匹配的数据校核类项目,不进行对外公示。
(三)发放补贴。就业补贴分四次发放,当养老保险实际缴纳月数累计达到1个月、6个月、12个月、24个月时拨付,拨付金额分别为总额的1/24、5/24、1/4、1/2。就业补贴坚持就高不重复原则,如需补差,补差金额按以上条款执行。第1类、第2类对象就业补贴在人才专项资金(或“510计划”专项经费)中支出,第3类、第4类对象就业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人才享受政策期间,用人单位发生跨县(市、区)变化等情况的,按兑现时间节点确定隶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