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3-12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苍南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我县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和加强我县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的通知》(温委发2018〕2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创业工作的补充通知》(温政发2019〕5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苍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包括县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加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以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仍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坚持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和其他就业创业支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其他支出指,经县政府批准或者经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共同批准的有关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支出,包括创业项目开发、基层人力社保平台建设、创建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再就业援助基地建设以及各类就业创业活动和宣传经费等。

已享受财政或失业保险基金同类(类似)项目资金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到已取得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参加经开班备案的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下同)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紧缺工种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二)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职参保人员,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培训机构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含岗前技能培训、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并自招用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可上浮20%。

(三)创业培训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在校大学生及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包过SYB培训、IYB培训、网上创业培训、“互联网+”创业培训、“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或经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创业培训创新试点项目等,一般每班不超过50人。创业培训直接补贴开展创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免费参加培训。

(四)项目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是指以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为主要补贴依据的培训。项目制培训一般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可委托项目制培训承办机构具体承办培训。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标准由人力社保部门与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对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学徒类型进行补贴。把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职工(简称职工学徒)、与企业签订一年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的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实习学生(简称学生学徒)纳入学徒范围。职工学徒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学生学徒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培训后企业未与学生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七)以师带徒培训。以师带徒培训是指县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不含依托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的工作室,以下简称“大师工作室”)结合工作室职业项目工种面向本企业或本行业开展以师带徒培训,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和补贴目录内标准(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补贴大师工作室。以师带徒培训每期带徒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每年不超过4期。

上述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以及各类高技能人才培训班、高级研修班等补贴标准参照温州市相关政策执行,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三费”)最低标准之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同期社会保险三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

(三)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限内的,给予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下同)或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补贴标准可上浮20%;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助标准为1万元。

(五)社区协管员社会保险补贴。社区专职人力社保协管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同期社会保险三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

第八条  岗位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已享受社保补贴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月600元/人;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月700元/人。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为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按照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分别给予个人每月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家政服务或农业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对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校及中职学校毕业生,按照本科以上、专科、中职毕业生(专业属于老年服务与管理)分别给予个人5万元、4万元、3万元的补贴,补贴分3年按第一年20%、第二年40%、第三年40%的比例给予。

(三)社区协管员岗位补贴。规范社区人力社保协管员管理,分别给予专职、兼职协管员每月900元、600元的岗位补贴。

第九条 就业见习和实训补贴及标准

(一)见习基本生活补贴。对见习基地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的,给予见习基本生活补贴。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被评为省级见习示范基地或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比例可提高至80%。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二)实训基本生活补贴。毕业学年的大学生参加实训期间,实训基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支付实训人员生活补贴的,给予实训基地当地最低工资60%的补贴。

(三)综合商业保险补贴。对见习和实训人员缴纳人身安全类保险费的(含工伤保险),给予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期满后按最高不超过每人50元给予见习或实训基地补助。由政府统一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不再给付综合商业保险补贴。

(四)见习期养老保险补贴。对见习基地招(聘)用见习人员并缴纳见习期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除外,下同)的,给予见习期养老保险费补贴。见习期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见习期养老保险费,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条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困难对象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孤儿、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包过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户和特困人员),给予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能按一种身份申领。

(二)求职路费补贴。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首次到我县民营企业就业的,按照出发地(生源地或者毕业院校地)为浙江省、华东地区(浙江省除外)、华东地区以外分别给予个人300元、500元、800元的求职路费补贴。受邀来苍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引才活动的应届毕业生,经认定,按同等标准享受求职路费补贴。

(三)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残疾人服务或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四)资助优秀创业项目。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等奖且其项目在苍南县内落地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给予企业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国家级一等奖的给予50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  创业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人群”,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带动就业,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2000元;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标准可上浮20%。

(三)场租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或企业除外)的,给予个人实际租金20%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孵化补贴标准为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数量给予创业园或创业孵化企业每户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对被评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者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的补贴。

(五)大学生创业园。对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学生创业园,经认定,前两年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500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第一年给予三分之二,第二年给予三分之一);后三年起达到运营考核要求的,给予运营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补贴。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基层人力社保平台建设、创建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再就业援助基地建设提供补助。

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助主要是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正常运转的有关经费支出,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运行、设备及软件的购买、开发应用及服务支出等给予补助。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基层人力社保平台建设给予每年2万元的补助;

对政府举办的准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按介绍成功人数给予介绍机构每人1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同时对经其介绍成功的求职者予以每人1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机构和求职者每年最多享受两次职业介绍补贴。为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市民教育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按每年每人5元给予机构补助。每位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领;

对获得省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称号的社区(村),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对经认定的再就业援助基地,根据吸纳就业再就业人员数量按20人以上、40人以上、60人以上、80人以上、100人以上分别给予1-5万元的补助。

(二)公益活动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项目、开展的活动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社会服务机构及其与政府部门、高校、企业合作开展的公益性招聘会、创业大赛、创客文化节、家政能手大赛等活动以及制作创业专题片、宣传片等创业服务,可根据活动规模、涉及人数、活动层次和实际效应给予承办单位20万元以下的补贴;对开展创业讲坛活动的承办单位,按照每参加一人补贴200元的标准给予承办单位每场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以上包含广告、场租、宣传资料等费用在内,对参与省、市组织的在我县举办的各项活动补贴标准参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对参加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举办的公益性创业创新展会、博览会,根据参展层次及规模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补贴。

(三)其他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的政府部门组织的省际对口劳务协作和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就业创业专项活动等根据路费和住宿费给予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职业介绍、指导培训、档案代管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用工监测等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补助。我县各企业、行业协会、中职学校、高等院校等机构有条件建立综合性和专业性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的,给予就业资金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和考核办法参照市相关文件执行。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为继续提高高技能人才综合技艺、搭建高技能人才切磋研讨绝招绝技的平台,对在我县建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每个被评为县级大师工作室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用于大师工作室的建设。省、市级及考评优秀的大师工作室补贴参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认定示范企业补助。对新建成的县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认定示范企业,给予不少于3万元奖励。省、市级奖励标准按其相关文件执行。

(四)新培育和新引进紧缺高技能人才补贴。对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或新引进(苍南县外)的紧缺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技师、高级技师每月500元、1000元的岗位津贴,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职业技能大赛补贴。支持和鼓励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大赛并给予大赛的承办单位一定的经费补助。对在我县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大赛根据职业工种的类别、参赛人数、参照等级、大赛规模等分别给予5-15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我县组队参加国家、省、市级比赛的,给予必要的赛前集训和参赛费用资助。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符合中央及我省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符合《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第十五条所列的相关文件,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本《办法》未列入但县级以上文件有规定的补贴项目,按其规定执行;补贴标准和享受条件无具体规定的,参照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的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就业补助资金总支出的20%。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自行增设未经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交通工具购置、工作人员补贴津贴、公用经费、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补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会议费等;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异地支付邮寄费等与经办业务有关的经费支出,应在部门预算中足额安排,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资金使用的基础工作,甄别申报材料、补助对象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情况。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基础管理数据统一纳入全省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并加快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根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二十条  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及完成情况。

人力社保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在资金拨付前,在部门官网或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涉及职业资格的培训补贴还应公布职业资格证书编号;项目制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

在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公开的同时,要处理好信息保护工作,维护好劳动者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检查。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的,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资金使用、享受政策人员等有关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者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具体办法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苍政办2016〕14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法》中如符合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和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专项资金列支条件的相关项目,可在以上两种经费中支出。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办法》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苍南县内的企业,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信部发布的相关认定标准认定。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苍南县财政局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苍南县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苍财社2014〕33号)、《关于调整苍南县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部分规定的通知》(苍财社2015〕51号)文件同时作废;《苍南县财政局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苍南县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苍人社2016〕94号)中与本《办法》政策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为准,本《办法》未规定的仍按原文件执行。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