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事局 苍南县监察局
关于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考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简章
根据县人民政府苍政发〔2005〕13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考录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简章如下:
一、招考范围、对象及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2、户籍所在地属苍南县常住人口或苍南县生源(拟录取名单公布时必须是苍南县常住人口)的国民教育系列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不列入本次招考范围。
3、年龄27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附件三)。
二、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2005年7月6日~7月8日
上午8:00~11:00 下午2:00~5:00
2、报名地点: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锦园大厦四楼)。
3、报名材料:在办理报名确认时,200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携带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高教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入学时迁出记录的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学生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其他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考对象在2005年8月15日前必须提供毕业证书和档案,以及人事代理手续、少数民族证明、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的子女证件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免冠2寸同底照片3张。报名考务费100元。
4、报考办法:报考人员根据其毕业证书的专业、学历对应招收计划(见附件一)及条件要求每人只能报考一个专业岗位,报考法律专业的必须填写报考单位,按志愿录取。高学历可报考相应专业的低学历岗位。(招考专业说明见附件二)
三、招收办法:
1、报考法律专业的先参加技能测试,内容为计算机文字录入,每分钟60字以上为合格。合格者参加公共知识考试。
2、公共知识考试占70%(总分100分):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市场经济基础知识、法学基本理论、科学与技术知识、公文写作与处理、中国近现代简史、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时事政治(2004年5月~2005年5月)。
3、面试占30%(100分):根据公共知识考试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岗位(法律专业按报考单位)招收人数的1:2划定入围面试分数线参加面试。若招考计划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不足1:2的,公共知识考试分数必须达到60分才能参加面试。面试主要测试仪表、形象、举止、语言表达以及逻辑思维能力等。
4、加分。本科毕业生加2分、少数民族加1分,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的子女加2分。
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公共知识考试成绩×0.7+面试成绩×0.3+加分
5、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岗位招收人数(法律专业按报考单位)的1:1.5参加体检政审。体检政审合格人员按专业岗位和学历要求(法律专业按报考单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总分同分情况下,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录取;笔试成绩仍同分的,按面试成绩高低顺序录取。
6、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7、政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
(2)、被处以治安拘留以上处罚。
(3)、其他问题。
8、统一录取名单公示7天后,按单位专业岗位和学历要求,实行双向选择或组织分配,不服从分配者作自动放弃。
9、经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录取资格。这次从高校毕业生中招收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始至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苍南县人事局、苍南县监察局对本简章拥有最终解释权。
苍南县人事局
苍南县监察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招 收 名 额
| 专业 | 需求数 | 学 历 | 需求单位及分配名额 | 备 注 | |
| 本科 | 大专 | ||||
| 法律 |
9
|
9
|
|
县法院后勤服务中心9
|
|
| 1 | 1 |
| 县检察院后勤服务中心1 | 其他专业本科毕业生如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可以报考县检察院后勤服务中心的法律专业。 | |
| 财会 | 1 | 1 |
| 县法院后勤服务中心1 |
|
| 档案管理 | 2 |
| 2 | 县法院后勤服务中心1 县检察院后勤服务中心1 |
|
|
专业不限
|
1
|
1
|
|
县检察院后勤服务中心1
|
|
| 法警、体育专业 | 1 |
| 1 | 县法院后勤服务中心1 | 女,1.58米以上。 |
| 合计 | 15 | 12 | 3 |
|
|
附件二
招考专业说明
1.“法律”招考专业:法律类、法学类;
2.“档案管理”招考专业:档案学、科技档案、图书档案管理、图书馆学;
3.“财会”招考专业:会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及含有财会课程的管理类专业;
4.“法警”招考专业:司法警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法律文秘;
5“体育”招考专业:运动训练;
附件三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