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苍南县委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引进开发人才智力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加大引进、开发国内外人才智力力度,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我县急需且本县范围内无法调剂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较强企业经营、管理和适应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二条 引进人才愿意为我县在苍企事业单位服务的,实行双向选择,来去自由的政策。可以采用调动、聘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方式。
第三条 愿意调入我县工作的人才,人事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只要材料齐全,可随到随办。引进人才正常调动有困难,本人愿意辞职或离职来我县工作的,凭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由县人事部门给予办理档案调转或重建人事关系手续。原有身份、学历、工龄、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给予确认。
对不转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我县服务的外地人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在苍工作期间享受我县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副高职称、学科带头人或经鉴定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发给《苍南县高层次人才绿卡》,实行“零门槛”和“一卡通”制度。高层次人才凭借此卡优先办理子女就学、住房等有关优惠政策。各有关单位依据此卡优先办理有关手续,提高我县招才引智绿色通道的人才流量和人才流速。
第四条 加强与高校的交流和合作,创建高校的实习、实践基地。对外地籍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要求到我县工作的可于择业前在我县落户。对全国重点高校第一批次录取的和紧缺专业的在读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确因我县急需且本县范围内无法调剂的,本人愿意在我县服务三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县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提前办理聘用手续,并发给工薪。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子女来苍就学的,凭人事教育部门证明,可在全县同级别范围择校就近入学。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人员免收择校捐资费;硕士学位、副高级职称人员,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本科学历、中级职称人员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子女是普通高校或中专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我县按我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就业。
第六条 引进硕士学位、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在本县范围内购买政府“安居房”、“康居房”的,由县房管部门优先给予安排购买。对人事关系正式调入我县的硕士学位、副高职称以上人才,凡租用住房的由县政府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住房补助费;凡个人新购建住房的,连续工作三年后,凭个人房产证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硕士学位、副高级职称人员2万元,正高级职称人员4万元,博士学位人员6万元。
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采取特殊分配政策,可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其报酬。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八条 对引进人才和苍南籍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与百强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在3年以上且工作满1年,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人事代理手续,由县政府分别给予三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本科毕业以上(中级职称以上)每人每年1500元;专科毕业每人每年1000元。
第九条 引进人才的人事关系由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代理,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社会保险和接续。引进人才参加企业保险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最低缴费基数至上年度省平均工资3倍之间选择;探亲假、休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参加与工作生产有关的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经费由用人单位予以支持,其他方面的优惠待遇由双方商定,不受限制。
第十条 对通过国外智力引进渠道应聘来我县短期服务的外国技术、管理专家,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根据所取得的实际成果,由县政府按每个完成项目补助给项目执行单位1万元以内的专家来华生活补贴费。
第十一条 积极选送各类优秀中青年人才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进修深造,对优秀中青年人才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为苍南工作服务五年以上的,由县政府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积极鼓励他们开展讲座、学术和技术交流,积极鼓励他们参与承担各类科研生产项目。
第十二条 开展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专业人才、学科带头人和乡土优秀人才评选工作,对被评为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和县优秀青年专业人才、县级学科带头人任期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200元、100元、100元工作津贴。
第十三条 每三年开展一次对苍南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人才智力引进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突出贡献人才、优秀人才等进行表彰奖励活动。对获得突出贡献人才、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20000―100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健全领导干部与科技人才联系制度,加强与苍南籍在外人才的联系,鼓励他们回乡讲学、投资、技术入股等。?
第十五条 广泛筹集资金,加大对人才智力引进、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力度。县政府每年安排人才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人才智力引进、津补贴发放、人才市场建设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工作,专项资金逐年积累,滚动发展,以促进人才投资与回报的良性循环。各乡镇、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政策,形成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发挥好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本县硕士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并被聘任为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除本规定第六条安家补助费外参照本规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县原有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