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苍南县委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苍南县委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苍南县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选拔使用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县专业技术人才高地建设,造就一批政治坚定,工作勤奋,业绩突出的学科带头人队伍,为科教兴县、人才强县,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服务,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苍南县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
一、选拔管理的基本原则
本办法所指的学科带头人是指经选拔在我县某一专业技术领域具有扎实的知识,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工作实绩突出,并善于组织和带领学科成员促进学科建设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学科带头人选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质量,把真正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上来。
对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从2005年开始,每三年选拔一次。
二、选拔范围和条件
县级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工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凡在我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身份的限制。条件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科学技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知识扎实,勤奋工作,敬业爱岗,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技术影响和权威性,且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人员;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丰收奖、社会优秀科学成果奖及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人员;
3、获得一项国家专利或三项以上实用型专利,其研究成果已在生产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4、在县级以上科技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重大科研攻关工作中起到关键技术作用并取得显著成效,或在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要成果者;
5、在开发高新产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在运用科技信息,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转化为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
6、在教育、卫生、体育、文艺等方面,造诣较深,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
7、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方面成绩突出,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重大影响,并出版一部以上的专著、教材,或在国家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分别发表二篇和四篇以上论文,在市级刊物上发表过五篇以上有较高价值的论文,在全市、县内同行中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的人员;
8、市级以上551人才;
9、个别特别优秀,有培养发展前途,为苍南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不受年龄、职称、学历的限制。
三、选拔方法和程序
(一)推荐。凡符合选拔条件的对象,由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填写《苍南县学科带头人审批表》(附件2)一式三份,连同其本人发表的论文、奖励证书、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
(二)初审。县学科带头人评选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建评审小组,每小组评委不少于7人。具体为:经贸系统、工商业企业(单位)为一组,牵头单位为县经贸局;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为一组,牵头单位为县委农办;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环保系统为一组,牵头单位为县规划建设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为一组,牵头单位为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卫生系统各为一个组,牵头单位分别为县教育局和县卫生局;评审小组成员应有良好的素质,公道正派,业务拔尖。评审小组建立后,对学科带头人进行推荐综合评定,确定初选人员名单,于
(三)评审。1、县学科带头人评选办公室对参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证件、论文的真实性,以及级别档次,形成综合性汇报材料。
2、由县学科带头人评选办公室牵头组建评审委员会。为使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准确,选聘有权威的高级专家和有关单位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参评材料认真审查核实,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学科带头人的正式人选。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方能召开。
(四)批准。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七天,公示通过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发文公布,宣传表彰。
四、管理和考核办法
(一)目标管理。学科带头人在管理期内根据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订出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实绩考核。管理期内每年对学科带头人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归入本人档案。
(三)动态管理。学科带头人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和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主管部门为主。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要建立学科带头人档案和信息库,记录学科带头人的实绩和考核结果情况,对于那些成绩突出,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于那些不适合继续作为学科带头人管理的报县委、县府同意后,不再保留其称号及津贴待遇。
五、学科带头人待遇
(一)努力提高学科带头人的社会地位,做好学科带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科带头人的成长,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作用。要把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与后备干部选拔结合起来,对有能力表现突出的学科带头人应予以优先提拔使用。
(二)学科带头人申报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科研经费优先安排,在政策上予以倾斜。
(三)学科带头人由县人民政府授予荣誉证书,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津贴费100元。经费从县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关心学科带头人的身体健康,每三年内组织一次健康疗养。经费从县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无特殊情况,学科带头人的工作岗位不得轻易变动,调出本县工作的,必须经过县人民政府同意,再办理有关手续。
六、组织领导
首次评选学科带头人不超过20名,评选工作2005年8月份开始。
评选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为加强选拔工作的指导,成立县学科带头人评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局,联系电话:64756231 64713060),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的实施。
附件1
学科带头人名额分配表
| 系 统(单位) | 分配名额 | 推荐名额 |
| 经贸系统 工商业企业(单位) | 2 | 3 |
| 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 | 2 | 3 |
|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环保系统 | 2 | 3 |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 | 2 | 3 |
| 卫生系统 | 5 | 8 |
| 教育系统 | 7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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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合 计 | 20 | 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