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从大学本科毕业生中公开考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简章
作者:事业科 日期:2005-12-01 浏览

              

苍南 县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关于从大学本科毕业生中

公开考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简章

 

    根据县人民政府苍政发200513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大学本科毕业生中公开考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范围、对象及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2、户籍所在地属苍南县常住人口或苍南县生源(拟录取名单公布时必须是苍南县常住人口)的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不列入本次招考范围。

3、年龄35周岁以下(1970103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见附件二)。

二、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2005127日――129

    上午800――1100      下午200――500

2、报名地点: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灵溪镇锦园大厦四楼)。

3、报名所需材料: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苍南县户口簿(苍南县生源提供有本县迁出记录的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人事代理手续(2003年以后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除外)、少数民族证明、独生子女户或农村二女户证件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免冠2寸同底近照3张。报名考务费100元。

4、报名办法:报考人员根据其毕业证书的专业、学历对应招收计划(见附件一)及条件要求进行报考,每人只能报考一个专业岗位。

三、招收办法:

1、公共知识考试(总分100分):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市场经济基础知识、法学基本理论、科学与技术知识、公文写作与处理、中国近现代简史、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时事政治(200410月――200510月)。

2、专业理论知识考试(总分100分):①报考食品、化工、环境科学、生物技术(工程)的考生考试范围有:标准化、计量、质量基本知识,检验误差与数据处理,化学基础知识,化学分析方法(主要包括滴定法、分光光度法和电位法等),仪器分析方法(主要包括色谱、光谱理论基础知识和气相、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的特点和原理),常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标签通则,微生物学基本知识及检验技术。②报考印刷技术(工程)、包装工程的考生考试范围有:标准化、计量、质量基本知识,检验误差与数据处理,包装印刷概论,印刷色彩学,印刷工艺原理,印刷材料及适性(主要包括油墨、纸张、塑料薄膜,侧重于质量检测),印刷质量检测技术。

3、计分办法:公共知识考试占40%,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占60%,合成总分。

4、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的子女加2分,少数民族加5分,可以累计计入最后总分。

5、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准考证另行发放。

6、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岗位招收人数的11.5划定备取人员参加体检、政审,再从体检、政审合格人员中按专业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某一专业报考人数少于或等于招收名额的,划定总分60分为合格进入政审、体检,政审、体检合格后录取。

7、政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①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政策。

②被处以治安拘留以上处罚。

③其他问题。

8、统一录取名单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办理录用手续,不服从分配者作自动放弃。

9、经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录取资格。这次从大学本科毕业生中招收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始至终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本简章解释权属苍南县人事局、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苍南县人事局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一

2005年招录本科毕业生需求计划表

 

需求所属单位

需求专业

学历要求

 

本科

大专

中专

苍南县质检院

食品、化工、环境科学、生物技术(工程)

2

 

 

 

印刷技术(工程)包装工程

1

 

 

 

 

附件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