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卫生局关于公开考录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的简章
作者:事业科 日期:2005-12-01 浏览

苍南县人事局  苍南县卫生局

关于公开考录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的简章

   

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苍政发2005135号、浙卫发2004209号文件精神以及用人主管单位的招收条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公开招收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对象:

户籍所在地属苍南县常住人口或苍南县生源(拟录取名单公布时必须是苍南县常住人口),取得全日制普通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并且具备执业护士、执业医师、(不包括助理)、执业药师及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含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年龄30周岁以下19751031日以后出生),本科和护理专科毕业生放宽到35周岁(19701031日以后出生)的符合招收专业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报名事项:

1、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相应专业岗位。

2、报名时间:2005127日至129日。

          上午8001100  下午:200500

3、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4、报名地点:苍南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灵溪镇锦园大厦四楼)。

5、报名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苍南县户口簿(苍南县生源须提供有本县迁出记录的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人事代理手续(2003年以后毕业的普通学校毕业除外)、独生子女户或农村二女户证件、少数民族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二寸近照3张;报名考务费100

三、招收办法:

1、招收专业和名额:招收专业9个,名额25名(详见附件一)。

2、考试范围:(各科总分为100分)。

1)、临床医学专业考试:诊断学

2)、护理专业考试:基础护理学

3)、麻醉专业考试:诊断学

4)、影像专业考试:影像诊断学

5)、药学专业考试:药理学

6)、临床检验专业考试:血液检验学

7)、助产士专业考试:基础护理学

8)、预防医学专业考试:流行病学

9)、妇幼保健专业考试:妇产科学

3、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的子女加2分,少数民族加5分,可以累计计入最后总分。

4、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专业岗位条件招收名额的1:1.5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划定备取人员进行政审、体检,再从政审、体检合格人员中按专业岗位条件招收名额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某一专业报考人数少于或等于招收名额的,划定60分为合格进行政审、体检,政审、体检合格后录取。如高学历人员在本学历专业岗位条件未能录取的,可以再参加本专业低学历岗位条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5、政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

2)、被处以治安拘留以上处罚。

3)、其他问题。

6、统一录取名单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按单位专业岗位和学历要求,实行双向选择或组织分配,不服从分配者作自动放弃。

经查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6、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见附件二)。。

四、本简章解释权属苍南县人事局、苍南县卫生局

 

                    

苍南县人事局  苍南县卫生局

??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一

2005年度医疗卫生单位毕业生需求计划表

            

 

 

临床医学

护理专业

麻醉专业

影像专业

药学专业

临床检验

助产士

预防医学

妇幼保健

合计

本科

大专以上

大专以上

大专以上

大专以上

本科

大专

中专以上

大专

大专

 

县人民医院

 

 

 

 

 

 

 

2

 

 

2

二医

 

 

 

 

1

 

 

 

 

 

1

三医

2

 

 

 

 

1

1

 

 

 

4

疾控中心

 

 

 

 

1

 

 

 

1

 

2

妇保院

1(女)

1

1

 

 

 

1

1

 

1

6

马站医院

2

1

 

1

1

 

1

 

 

 

6

龙港所

 

 

 

 

 

 

 

 

1

 

1

矾山所

1

 

 

 

 

 

 

 

 

1

2

钱库所

 

 

 

 

 

 

 

 

1

 

1

合计

6

2

1

1

3

1

3

3

3

2

25

备注:临床检验含生物科学专业。

     

 

  


附件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