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事局 苍南县卫生局
关于公开考录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的简章
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苍政发〔2005〕135号、浙卫发〔2004〕209号文件精神以及用人主管单位的招收条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公开招收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对象:
户籍所在地属苍南县常住人口或苍南县生源(拟录取名单公布时必须是苍南县常住人口),取得全日制普通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并且具备执业护士、执业医师、(不包括助理)、执业药师及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含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年龄30周岁以下(1975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本科和护理专科毕业生放宽到35周岁(1970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的符合招收专业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报名事项:
1、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相应专业岗位。
2、报名时间:2005年12月7日至12月9日。
上午8:00―11:00 下午:2:00―5:00
3、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4、报名地点:苍南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灵溪镇锦园大厦四楼)。
5、报名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苍南县户口簿(苍南县生源须提供有本县迁出记录的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人事代理手续(2003年以后毕业的普通学校毕业除外)、独生子女户或农村二女户证件、少数民族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二寸近照3张;报名考务费100元
三、招收办法:
1、招收专业和名额:招收专业9个,名额25名(详见附件一)。
2、考试范围:(各科总分为100分)。
(1)、临床医学专业考试:诊断学
(2)、护理专业考试:基础护理学
(3)、麻醉专业考试:诊断学
(4)、影像专业考试:影像诊断学
(5)、药学专业考试:药理学
(6)、临床检验专业考试:血液检验学
(7)、助产士专业考试:基础护理学
(8)、预防医学专业考试:流行病学
(9)、妇幼保健专业考试:妇产科学
3、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的子女加2分,少数民族加5分,可以累计计入最后总分。
4、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专业岗位条件招收名额的1:1.5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划定备取人员进行政审、体检,再从政审、体检合格人员中按专业岗位条件招收名额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某一专业报考人数少于或等于招收名额的,划定60分为合格进行政审、体检,政审、体检合格后录取。如高学历人员在本学历专业岗位条件未能录取的,可以再参加本专业低学历岗位条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5、政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
(2)、被处以治安拘留以上处罚。
(3)、其他问题。
6、统一录取名单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按单位专业岗位和学历要求,实行双向选择或组织分配,不服从分配者作自动放弃。
经查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6、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见附件二)。。
四、本简章解释权属苍南县人事局、苍南县卫生局
苍南县人事局 苍南县卫生局
附件一
2005年度医疗卫生单位毕业生需求计划表
| 单 位 | 临床医学 | 护理专业 | 麻醉专业 | 影像专业 | 药学专业 | 临床检验 | 助产士 | 预防医学 | 妇幼保健 | 合计 | |
| 本科 | 大专以上 | 大专以上 | 大专以上 | 大专以上 | 本科 | 大专 | 中专以上 | 大专 | 大专 | | |
| 县人民医院 | | | | | | | | 2 | | | 2 |
| 二医 | | | | | 1 | | | | | | 1 |
| 三医 | 2 | | | | | 1 | 1 | | | | 4 |
| 疾控中心 | | | | | 1 | | | | 1 | | 2 |
| 妇保院 | 1(女) | 1 | 1 | | | | 1 | 1 | | 1 | 6 |
| 马站医院 | 2 | 1 | | 1 | 1 | | 1 | | | | 6 |
| 龙港所 | | | | | | | | | 1 | | 1 |
| 矾山所 | 1 | | | | | | | | | 1 | 2 |
| 钱库所 | | | | | | | | | 1 | | 1 |
| 合计 | 6 | 2 | 1 | 1 | 3 | 1 | 3 | 3 | 3 | 2 | 25 |
备注:临床检验含生物科学专业。
附件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