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事局 苍南县人民法院
关于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考录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的简章
根据县人民政府苍政发〔2005〕13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考录县人民法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名额:法律专业4名。
二、招考范围、对象及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2、户籍所在地属苍南县常住人口或苍南县生源(拟录取名单公布时必须是苍南县常住人口)的国民教育系列高校法律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不列入本次招考范围。
3、年龄27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附件)。
三、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2005年12月7日~12月9日
上午8:00~11:00 下午2:00~5:00
2、报名地点: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灵溪镇锦园大厦四楼)。
3、报名材料:在办理报名确认时,携带毕业证书、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或有入学时迁出记录的户口簿、身份证、少数民族证明、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的子女证件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人事代理手续(2003年以后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除外)、近期免冠2寸同底照片3张。报名考务费100元。
四、招收办法:
1、技能测试:内容为计算机文字录入,使用统一录入软件、统一录入范文,平均每分钟录入准确的60字及以上为合格。合格者参加面试。
2、面试占30%(总分100分):面试工作由法院负责,主要测试仪表、形象、举止、语言表达以及逻辑思维能力等。
3、公共知识考试占70%(总分100分):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市场经济基础知识、法学基本理论、科学与技术知识、公文写作与处理、中国近现代简史、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时事政治(2004年10月~2005年10月)。
4、加分。少数民族加5分,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的子女加2分,两项可以累计计入总分。
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面试成绩×0.3+公共知识考试成绩×0.7+加分
5、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名额1:1.5参加体检政审。体检政审合格人员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总分同分情况下,按公共知识成绩高低顺序录取。
6、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7、政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
(2)、被处以治安拘留以上处罚。
(3)、其他问题。
8、统一录取名单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办理录用手续,不服从分配者作自动放弃。
9、经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录取资格。这次从高校毕业生中招收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始至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苍南县人事局、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简章拥有最终解释权。
苍南县人事局 苍南县人民法院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