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苍南县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公务员管理科 日期:2006-04-10 浏览

 

关于印发《苍南县公务员培训学分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机关各部门:

现将《苍南县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苍南县委组织部

苍南县人事局  

二○○六年四月六日

 

 

 

 

苍南县公务员培训学分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公务员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根据温市人〔200430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学分制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每位公务员在规定的周期内(一个周期为三年)必须达到的学分,并给每一培训课程规定一定的分值,期末以学分累积的方式来评价培训效果的培训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培训学分制,鼓励公务员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三条 中共苍南县委组织部、苍南县人事局是本县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员培训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各乡镇以及县级机关各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完成本部门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四条 培训课程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

必修课是指每位公务员在规定期限内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公务员初任和更新知识培训的主要课程,MPA的主干课程,各部门申报的专业知识课程及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其它必修课程。专业知识课程由县级机关各部门,在每年年底报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县委组织部核准,纳入下年度必修课计划。

选修课是指公务员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课程及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每上年年底前,

由有关部门申报,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纳入下年度的选修课计划。

每位公务员在规定的周期内必须累计达到60学分,其中必修课必须达到45学分,其余可以为必修课学分,也可以为选修课学分。每三年考核一次,超过部分的学分可以作为下一轮规定周期内的学分。

第五条 每年年初,由组织、人事部门公布本年度所有必修和选修课程科目及学分分值,采取"菜单式"培训方法,下达培训计划。

各镇、乡以及县级机关各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按照三年完成全员培训,每年确定本单位三分之一公务员参加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培训学习,并将人员名单报县人事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名单,分期下达调训通知。

第六条 本周期内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含学位教育、党校学历教育),与公布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相同的,凭高等院校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成绩单),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所获得学分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予以登记。

1、参加县委党校(县行政学院)组织的培训考核,由县委党校(县行政学院)负责登记学分,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

2、参加规定的学历教育,凭主办的高等院校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成绩单),经核准,由县委党校(县行政学院)负责登记学分,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

3、参加规定的专业知识课程培训,由本县组织的,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学分,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由上级部门组织的,凭主办单位的文件通知(成绩单),由县人事局核准、登分。

4、学分登记部门要高度重视学分登记工作,建立学分登记数据库。

组织、人事部门要对登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除取消违规登记的学分外,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每年年末,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各镇、乡以及县级机关各部门公布每位公务员的培训学分。

第八条 培训学分与公务员个人年度考核相挂钩。

在规定每三年期限内,没有修满学分者,第三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中没有完成必修课规定学分者,不得确定为"称职" 及其以上等次。

超过规定的学分者,在同等条件下,作为年度考核优先评"优秀"等次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管理的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县委管理的科(局)级领导干部由组织部另行安排。公务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可以免修。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