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要求,我县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02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目的 对已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是严格执行《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事业单位进行跟踪管理的重要措施。开展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掌握事业单位运行状况,综合评价其对登记内容的执行情况,而且有利于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年检的内容 1. 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 事业单位的法人条件是否继续具备; 3. 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住所是否变更; 4. 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5. 经费来源是否稳定,开办资金变化是否合理; 6. 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是否继续有效。 三、年检的办法 1. 年检时间为2003年2月10日至2003年3月31日; 2. 各主管部门于2月底前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分发给所属事业单位; 3. 各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和年度报告规定的事项,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并填写年度报告书; 4. 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填写的年度报告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单位住所证明、连同本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损益表)、税务登记证和本年度纳税交款书复印件等材料统一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年检手续。对报刊类事业单位,还需提供报(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从事广告业务的,还需提供广告许可证复印件;从事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县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可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年检手续。 四、年检的程序 1、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事业单位填报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后,审查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是否规范,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等。 2、经审查后,对年检的事业单位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的截止日期。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擅自变更业务范围或经费无保障的; (2)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3)开办资金变化幅度过大或者未到最低限度以及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的; (4)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行为的; (5)未按规定进行依法纳税或者有违约现象的; (6)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且尚未结案的。 对审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五、其他事项 1. 凡2002年8月31日前登记注册,且证书有效期在2003年3月1日截止的事业单位,均应参加2002年度检验。对2002年9月1日后登记注册,且证书有效期在2004年3月31日前的事业单位,不参加本年度检验。 2.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事登字[2001]2号通知规定,凡没有参加2001年度检验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作废,不再参加2002年度检验,需重新办理登记。 3. 对年末实际情况与原登记情况不一致的,在年检时应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 对未在本通知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作废。同时还将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5.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433号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年检不收费(变更登记除外)。 联系电话:64769306
苍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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